1 | 范围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2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 ISO 15008:2003 道路车辆—交通信息和控制系统的人机工程学方面-车内视觉显示的规范和符合程序(Road vehicles -Ergonomic aspects of transport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systems — Specifications and compliance procedures for in-vehicle visual presentation)
- ISO 16505:2019 道路车辆—CMS系统在人机工程学及性能方面—要求和检测方法( Road vehicles-Ergonomic and performance aspects of Camera Monitor Systems Requirements and test procedures)
3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间接视野装置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用来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装置,可包括传统的光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或其他能够向驾驶员提供间接视野信息的装置。
3.2 视镜 mirror
通过反射面,在规定的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装置,不包含潜望镜之类的装置。
3.3 内视镜 interior mirror
安装在乘员舱内部的视镜。
3.4 外视镜 exterior mirror
安装在车辆外部的视镜。
3.5 监视镜 surveillance mirror
不同于3.2规定,可以安装在车辆内部或者外部,提供不同于6.5规定的视野的视镜。
3.6 曲率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r
是指用附录C规定的方法在反射面上测得的曲率半径的平均值。
3.7 在反射面某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 principal radii of curvature at one point on the reflecting surface
ri
是指用附录C规定的仪器,通过反射面中心,并平行于视镜b线段(见4.1.2.1.2)或垂直于该线段方向上测得的曲率半径。
3.8 在反射面某一点的曲率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at one point on the reflecting surface
rp
基本曲率半径的算术平均值。见式(1):
3.9 球形表面 spherical surface
在所有方向上的半径都相等且恒定不变的表面。
3.10 非球形表面 aspherical surface
仅在一个平面上有恒定半径的表面。
3.11 非球面镜 aspherical mirror
包括球形表面和非球形表面的镜面,并且反射面在由球形表面向非球形表面过渡时需标出。镜面的主轴的曲率在XY坐标系中由球形部分主拱顶的半径通过下面的公式(2)确定。
式(2):
R: 球形部分的标称半径;
k:曲线变化常数;
a:球面主拱顶球面尺寸常数。
3.12 反射表面中心 centre of the reflecting surface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3.13 视镜组成部件的曲率半径 “c” radius of curvature of the constituent parts of the mirror
形状最接近视镜组成部件某一部位曲线形状的圆弧的半径。
3.14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 camera-monitor system
CMS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间接视野装置,以下简称CMS。
3.15 摄像机 camera
通过镜头和感光电子器件将外部世界的影像转变为视频信号的装置。
3.16 监视器 monitor
将视频信号转变为可见光光谱影像的装置。
3.17 其他间接视野装置 other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在3.1中定义的,不通过视镜或者摄像机-监视器系统获取视野的装置。
3.18 视野辅助系统 vision support system
能够让驾驶员看见或者发现车辆周围物体的装置。
3.19 亮度对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物体与其紧邻背景/环境的亮度比值,可将物体从其背景/环境中区分出来。
3.20 分辨率 resolution
可被感知系统识别的最小细节,即从大的整体中分辨出来。人眼的分辨率称为视觉灵敏度。
3.21 临界物体 critical object
高为0.5 m,直径为0.3 m的圆柱体。
3.22 临界视觉 critical perception
人眼在各种条件下一般能达到的视觉水平。
3.23 视野 field of vision
借助间接视野装置,可以观察到三维空间的范围。它基于装置所提供的地面视图,并且可以在装置适用最大发现距离的基础上予以限定。
3.24 发现距离 detection distance
从摄像机镜头中心到临界物体被探测到的最远点之间的距离(刚刚达到临界视觉的限值)。
3.25 可见光谱 visual spectrum
波长位于人眼视觉限值范围内的光,即波长380 nm-780 nm。
3.26 弥散 smear
太阳光或其他高亮光源照射摄像头上时显示在监视器上的亮条。
3.27 视镜和 CMS 双功能系统 mirror and CMS dual function system
Ⅰ类CMS装置,监视器安装在一个半透明的Ⅰ类视镜上,监视器在CMS模式下是可见的。
3.28 间接视野装置同一型式 type of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别的装置:
—— 装置(如果相关,包括装置与车身的连接件)的设计;
—— 对于视镜而言,类型、形状、尺寸以及反射面的曲率半径;
——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系统而言,类别、视野、放大倍数和分辨率。
3.29 监视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 surveillance camera-monitor-recording device
一种由摄像机和监视器或记录设备组成的装置,不同于3.14定义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它可以被安装在车内或车外,以提供不同于6.5所规定的视野,或者提供车内或车辆周围的安防系统。
3.30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别 class of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所有的装置具有一种或多种共同特征或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内后视野装置,在6.5.1中规定了其视野。
Ⅱ、Ⅲ类:主外后视野装置,在6.5.2、6.5.3中规定了其视野。
Ⅳ类:广角外视野装置,在6.5.4中规定了其视野。
Ⅴ类:补盲外视野装置,在6.5.5中规定了其视野。
Ⅵ类:前视野装置,在6.5.6中规定了其视野。
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在6.5.7中规定了其视野。
3.31 点光源发现因子 point light source detection factor
PLSDF
基于亮度和监视器上显示的点光源水平和垂直方向尺寸,对一对点光源的区分水平。
3.32 点光源对比度因子 point light source contrast factor
PLSCF
基于水平方向上亮度曲线的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间的亮度差,对一对点光源的区分水平。
3.33 驾驶员眼点 driver′s ocular points
通过汽车制造厂设计确定的驾驶员乘坐位置中心,作一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的平面。从该平面内的驾驶员座椅R点向上635 mm,作垂直于该平面的一条直线段。在直线段与该平面交点的两侧各32.5 mm处(总距离65 mm)作两个点。这两个点分别是驾驶员的左眼和右眼的中心点。
3.34 双眼总视野 ambinocular vision
左眼视野与右眼视野叠加在一起得到的总视野,如图1中D区域所示。
3.35 与间接视野装置相关的车辆型式 type of vehicle as regards indirect vision
在下列基本特征方面相同的机动车辆:
——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别;
—— 导致减小视野范围的车身特征;
—— 驾驶员座椅的R点坐标;
—— 强制安装和选装间接视野装置(若已安装)的安装位置和认证标志。
3.36 平头驾驶室 forward control
发动机全长的50%以上位于风窗玻璃基座前端最远点的驾驶室内,并且转向盘毂也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内。
3.37 基准眼点 ocular reference point
驾驶员两眼点之间的中点。
4 | 技术要求
4.1 视镜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的视镜均能调节。
4.1.1.2 Ⅱ类-Ⅶ类视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 c 都应不小于 2.5mm。如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则凸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 c 应不小于 2.5 mm,且凸出部位在 50 N 的作用力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车辆纵向基准面,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护框架最高的点上。
4.1.1.3 Ⅰ类视镜:如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 c 都应不小于2.5 mm。如果后视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此要求应适用于凸出的部分的边沿。
4.1.1.4 经5.2试验后,将视镜安装在平面上,不考虑装置的调节位置,Ⅰ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或Ⅱ类至Ⅶ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为100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包括与支架保持连接的部位,其曲率半径c均应不小于2.5 mm。
4.1.1.5 条款4.1.1.2、4.1.1.3和4.1.1.4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此种零件外表面的棱边应该被倒角,除非凸出高度小于1.5 mm。确定凸出尺寸应使用下述方法。
4.1.1.5.1 安装在凸出表面的零件的的投影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者通过在其安装位置的图纸来确定。
4.1.1.5.2 如果安装在复杂表面的零件的凸出尺寸无法被简单的直接测量到,那么就需要用一个直径为100 mm的球体的球心到凸出部分标称线距离的最大值来确定,球体滚过该部件,在滚动过程中需保持球体始终与凸出部分相接触,如图2所示:
4.1.1.6 对于视镜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倒角处理,则不必满足4.1.1.4曲率半径的要求。
4.1.1.7 将视镜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L类车辆为50 mm),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身表面部分。
4.1.1.8 对外视镜来说,若4.1.1.2和4.1.1.4所涉及的零件是用不大于邵尔硬度为A60的材料制成,则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4.1.1.9 对内视镜来说,若视镜上的零件是用小于邵尔硬度A50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
性支持件上,则4.1.1.3和4.1.1.4的试验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4.1.2 特殊要求
4.1.2.1 尺寸
4.1.2.1.1 内视镜(Ⅰ类)
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40 mm,底边长为a,a尺寸的计算方法见公式(3):
4.1.2.1.2 主外视镜(Ⅱ类和Ⅲ类)
反射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 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 mm的矩形;
—— 在反射面上还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线段,其长度为b;
表1中给出了a和b的最小值。
4.1.2.1.3 广角外视镜(Ⅳ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4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如需要,可以与一个Ⅱ类视镜共同提供该视野。
4.1.2.1.4 补盲外视镜(Ⅴ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5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5 前视镜(Ⅵ类)
反射面的轮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6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6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所适用的后视镜(Ⅶ类)
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 面积应不小于6900 mm2;
- 当视镜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94 mm;
- 当视镜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内应能容纳一个直径为78 mm的圆。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 任何圆形后视镜的直径应不大于150 mm;
- 任何非圆形后视镜的反射面应该在120 mm×200 mm的矩形内。
4.1.2.2 反射面和曲率半径
4.1.2.2.1 反射面要求
视镜的反射面应为平面或球状凸面。外视镜反射面可以附加一个非球面部分,只需要主视镜能满足间接视野的要求。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标态反射面的反射率数值应不低于40%。若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处于白天位置时应能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的彩色信号,处于夜间位置时的反射面的反射率数值应不低于4%。除视镜长期在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反射面应能满足以上规定的反射率数值。
4.1.2.2.2 曲率半径要求
4.1.2.2.2.1 曲率半径之差要求如下:
- 曲率半径ri’或ri值与rp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 任一点的rp(rp1、rp2和rp3值与r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000 mm时,a)和b)中所述的0.15r可用0.25r替换。
4.1.2.2.2.2 反射面附加非球面部分的要求如下:
- 附加的非球面部分面应具备足够的尺寸和适当的形状,以便于向驾驶员提供有用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曲面的宽度至少应为30 mm。
- 附加非球面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150 mm。
4.1.2.2.2.3 球面镜面r值应不小于下列要求:
- Ⅰ类内视镜为1200 mm;
- Ⅱ类和Ⅲ类主外视镜为1200 mm;
- 广角外视镜(Ⅳ类)和补盲外视镜(Ⅴ类)为300 mm;
- 前视镜(Ⅵ类)为200 mm;
- Ⅶ类视镜应不小于1000 mm,且不大于1500 mm。
4.1.2.2.2.4 视镜曲率半径的测量方法见附录C。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4.2.1 一般要求
4.2.1.1 如果需要用户进行调节,那么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即可调整间接视野装置。
4.2.1.2 如果间接视野装置只能通过对视野进行扫描的方式来观察所规定的整个视野,则在22℃±5℃的条件下,进行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不得超过200 ms。
4.2.1.3 Ⅰ类至Ⅳ类的CMS应符合GB 34660中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4.2.2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
如车辆的监视器符合了GB 11552的相关要求,则认为符合4.2.2.1的要求。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不考虑装置的调节位置,当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安装在制造商推荐的正常驾驶位置上时,对于安装在车内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或对于安装在车外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00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所有部件的曲率半径c均应不小于2.5 mm。
4.2.2.1.2的要求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此种零件外表面的棱边应该被倒角,除非凸出高度小于1.5 mm。确定凸出尺寸应使用下述方法。
4.2.2.1.2.1 安装在凸出表面的零件的的投影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者通过在其安装位置的图纸来确定。
4.2.2.1.2.2 如果安装在复杂表面的零件的凸出尺寸无法被简单的直接测量到,那么就需要用一个直径为100 mm的球体的球心到凸出部分标称线距离的最大值来确定,球体滚过该部件,在滚动过程中需保持球体始终与凸出部分相接触,测量示意图见图2。
4.2.2.1.3 直径或最大对角线长度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倒角处理,则不必满足4.2.2.1.1对曲率半径的要求。
4.2.2.1.4 将CMS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CMS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L类车辆为50 mm),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身表面部分。
4.2.2.1.5 如果摄像机和监视器部件制作材料的邵氏硬度低于A60并且安装在一个刚性支
架上,那么第4.2.2.1.1条的要求仅适用于支架。
4.2.2.2 Ⅰ类至Ⅳ类CMS的功能要求
4.2.2.2.1 一般要求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4.2.2.2中使用的定义与符号与ISO 16505:2019第3章和第4章中一致。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4.2.2.2中规定的要求应按ISO 16505:2019第7章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验证。
4.2.2.2.2 亮度调节
监视器的平均亮度应能根据环境条件手动或自动调节。
4.2.2.2.3 运行准备(系统可用性)
如果系统不可操作(例如CMS失效),应该以警告提示、显示信息或者状态指示器缺失等方式告知驾驶员,用户手册上应该解释这些提示信息。
4.2.2.2.4 方向均匀性
在监视器上显示70%灰度等级图像,在以下方向上监视器的亮度与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的差值应满足:该差值与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的比值在监视器标准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35%,且在监视器扩展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50%。
对于标准各项同性范围:
点i=1,2,3,4,5,6,7,8,9见下表2中的定义。
对于扩展各项同性范围:
点i’=1,2,3,4,5,6,7,8,9见下表3中的定义。
4.2.2.2.5 横向均匀性
监视器亮度横向均匀性应满足:
点j=1,2,3,4,5,6,7,8,9,见表4中定义,式中,
4.2.2.2.6 亮度和对比度复现
亮度和对比度复现应满足如下要求:
- 当重现高对比度图案时,监视器的最小亮度对比度(包括任何屏幕保护)应满足:
- 对于直接日光照射条件:2:1;
- 对于散射环境光线的白天条件:3:1;
- 对于日落条件:2:1;
- 对于夜间条件:10:1,Ⅰ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为5:1。
- 摄像机的夜间条件,采用黑暗环境复现,即物体上所能测量到的最大照度不应超过2.0 lx;
- 在夜间条件下,监视器的背景亮度应被限制,最大背景亮度应小于2.0 cd/m2;
- 用户手册中应提示照射在监视器上的日光或其他强光源的光会降低亮度对比度,需要驾驶员特别警觉和注意。
4.2.2.2.6.1 日间带天空散射光照射试验
日间带天空散射光照射试验按ISO 16505:2019中7.8.2试验2进行,但使用的散射光源亮度应为(4000-4200)cd/m2。若制造商要求,可根据图3来确定散射光源的亮度值。
确定离开车辆投射面积比例的程序:
- 确定车辆内来自监视器扩展各向同性范围的镜像的投射面积。
- 考虑监视器设计观察方向,在监视器定义尺寸的中心进行评估(见图4)。
该投射区域代表全部需考虑的表面。
基于实际条件下测试,评估来自车辆开口的入射光所投射面积的比例(如:通过侧门车窗、后车窗或天窗;但有不透明遮板的天窗不计为开口)。
如果Ⅰ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的方向可调节,则:
基于模拟试验,如果申请人证明,Ⅰ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的调节范围可使驾驶员避开任何来自车辆开口入射的反射光(当驾驶员的眼睛在标准各向同性范围的任何固定位置),那么散射光源的亮度值应是ISO 16505:2019中7.8.2试验2所规定的1300 cd/m2 – 1500 cd/m2之间的任意值。
4.2.2.2.7 灰度等级复现
CMS应能在监视器上显示至少8个明显不同的灰度等级。对于灰度等级复现,应按附录D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
4.2.2.2.8 色彩还原
对于色彩还原,监视器上复现的图卡色块的色相角应符合如下要求。色坐标值是按CIE
1976均匀色度空间描述的:
- 红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0°,44.8°]或[332.2°,360°];
- 绿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96.6°,179.9°];
- 蓝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209.9°,302.2°];
- 黄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44.8°,96.6°];
- 为了与白色区分开,定义到白色的距离Ri ≥ 0.02,式中Ri为各色块(i=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相对于白色(i=白色)的色矩。
图5显示了CIE 1976均匀色空间所述的容限范围。
对于信号灯的颜色显示,黄色、绿色、红色信号灯应能明显区分开来。
4.2.2.2.9 弥散
弥散应透明且弥散亮度不应超过引起弥散的光源影像最大亮度值的10%。
4.2.2.2.10 光晕和镜头眩光
光晕和镜头眩光区域不得超过所显示影像面积的25%。
4.2.2.2.11 点光源
CMS应具有一个运行模式,在该模式下,装备CMS的车辆驾驶员能识别到两个点光源(车辆前照灯),显示为两个可分辨的单独点光源。在该操作模式下,在CMS前面250 m处每个参考光强为1750 cd,横向间隔1.3 m的车辆的近光前照灯可被分辨为两个点光源。该要求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间接视野装置。
按附录D中规定的条件和测试程序进行测试,点光源发现因子(PLSDF)应至少为2.7,或点光源对比度因子(PLSCF)应至少为0.12。
如系统所在模式下点光源不能按上述要求复现,应提示驾驶员。提示的信息要在用户手册中说明。
4.2.2.2.12 锐度
锐度使用表示,中心的水平和垂直应符合:
4.2.2.2.13 景深
CMS必须使驾驶员能够以足够高的分辨率观察物体空间和感知关注区内显示的内容以辨识细节。在距物体的不同距离测量时,必须至少在如下点满足最低分辨率要求:
点1(10 m处的无限远代表点)和点2(6 m处的中距离点)的分辨率:
点3(4 m处的近距离点)的分辨率:
4.2.2.2.14 几何畸变
对于Ⅰ类、Ⅱ类和Ⅲ类CMS,在规定的最小视野内其最大变形,相对线性或针孔投影应不超过20%。该性能应按照ISO 16505:2019附录G.3给出的方法进行测试。
4.2.2.2.15 闪烁
按附录D中的方法进行测试,监视器的整个图像区域应无闪烁。
4.2.2.2.16 帧率
摄像机前面物体的移动的显示必须平滑,不得停顿。系统的最小帧速率至少达到30 Hz。在低光照条件下或者在低速驾驶时,系统的最小帧率可以降低,但至少应达到15 Hz。
4.2.2.2.17 成像时间
在室温22℃±5℃下,监视器的成像时间应小于55 ms。该要求应按ISO 9241-305:2008中给出的方法进行测试。
4.2.2.2.18 系统延迟
CMS应有足够短的延迟,以确保接近实时地显示视野。在室温22℃±5℃下,延迟应小于200 ms。
4.2.2.2.19 监视器高亮度引起的眩光
为了避免监视器高亮度引起的眩光,监视器的亮度在夜间应能手动或者自动调暗。
4.2.2.3 Ⅴ类和Ⅵ类CMS的功能要求
4.2.2.3.1 摄像机在阳光直射条件下应正常工作。在4.2.2.3.1.1到4.2.2.3.1.4规定的条件下,过曝区域(高对比度模式下亮度对比度降到2.0以下的区域)占所显示图像比例不应超过15%。如在测试中摄像机·过曝区域的显示动态变化,那么最大过曝区域应符合要求。
4.2.2.3.1.1 在摄像机前面放置一个最低对比度为20的黑白测试图卡,用一个光源照度为3000 lx ± 300 lx的光源均匀照射测试图卡,测试图卡颜色应该为中性灰色,应覆盖摄像机所能看到的整个区域,除测试图卡外摄像机视野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物体。
4.2.2.3.1.2 模拟太阳,以 40 klx 光照射摄像机,扩散角0.6°到0.9°,与传感器光轴成10°倾斜角(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个镜子)。使用D65光源,色温偏差±1500 K,光源在空间及时间上均匀性偏差±2 klx,光源发射的红外线忽略不计。
4.2.2.3.1.3 测试时监视器不应有环境光的影响。
4.2.2.3.1.4 测试布置示例如图6所示:
说明:
- 黑白测试图卡;
- 均匀照明测试图卡的光源;
- 反射镜;
- 高强度光源;
- 摄像机;
- 监视器。
4.2.2.3.2 监视器在各种光线条件下,应达到 ISO 15008:2003 所规定的最小对比度要求。
4.2.2.3.3 应能够根据环境条件手动或自动调整监视器的平均亮度。
4.2.2.3.4 亮度对比度的测量应按照ISO 15008:2009中4.3条进行。
4.2.3 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4.2.3.1 该装置应能感测到可见光谱,并且在一般条件下不需要转换成可见光谱就可以成像。
4.2.3.2 在该系统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能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根据实际使用的图像获得、展示技术,应全部或部分适用4.2.2.3的要求。对于其它情况,可通过等同于4.2.2.3的系统敏感性方式确定并证明其功能与所要求的大体相当,或超出要求,并且证明其功能发挥的保证效果等同于或优于对视镜或摄像机-监视器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
7. 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安装要求
7.1 Ⅰ类至Ⅳ类CMS安装要求
7.1.1 一般要求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7.1中使用的定义与符号与ISO 16505:2019第3章和第4章中一致。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7.1中规定的要求应按ISO 16505:2019第7章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验证。
7.1.9 放大倍数
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CMS的最小放大倍数和平均放大倍数应不低于下面列出的最小和平均放大倍数。
最小放大倍数应不低于:
- Ⅰ类:0.31;
- Ⅱ类(驾驶员侧):0.26;
- Ⅲ类(驾驶员侧):0.29;
- Ⅳ类(驾驶员侧):0.054;
- Ⅱ类(乘员侧):0.13;
- Ⅲ类(乘员侧):0.19;
- Ⅳ(乘员侧):0.016。
平均放大倍数应不低于:
- Ⅰ类:0.33;
- Ⅱ类(驾驶员侧):0.31;
- Ⅲ类(驾驶员侧):0.31;
- Ⅳ类(驾驶员侧):0.091;
- Ⅱ类(乘员侧):0.16;
- Ⅲ类(乘员侧):0.20;
- Ⅳ类(乘员侧):0.046。
7.1.10 分辨率
分辨率(MTF)定义了图像中可观察到的最小可分辨细节,用MTF10表示。为简便起见,分辨率的要求按纵横比1:1的假设规定的。
在定义的监视器尺寸范围的中心,分辨率MTF10应满足:
在水平方向:
在垂直方向:
在下图16显示的边角测量点分辨率MTF10应满足:
在水平方向:
在垂直方向:
7.1.11 放大倍数纵横比
在规定的视野内,CMS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平均放大倍数的差异根据不同的视野类型应满足如下要求:
对于Ⅰ类装置,可接受的范围应为:
对于Ⅱ类装置,可接受的范围应为:
对于Ⅲ类装置,可接受的范围应为:
对于Ⅳ类装置,没有放大倍数纵横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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